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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字第231號張岳琳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機關地址: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法院電話:(07)6110030
股別:欣 承辦人:張凱淵 分機:6562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非欣111年度司他字第23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張岳琳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司他字第231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張岳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正本:原告張岳琳
副本:
書記官張凱淵
裁定節本如附件
檔案下載
- 111司聲231pdf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