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97號TRAN MINH DUC之簡易判決
主 旨:公示送達TRAN MINH DUC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197號TRAN MINH DUC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TRAN MINH DUC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
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瑞標
- 發布日期:112-03-23
- 更新日期:112-03-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