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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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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執全助字第41號蘭瑞吉之假扣押查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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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2執全助鴻字第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蘭瑞吉之假扣押併案通知。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執全助字第4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蘭瑞吉間假扣押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鴻股書記官胡樂寧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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