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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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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81號黃評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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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機關地址: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法院電話:(07)6110030
                    股別:凌 承辦人:林宜正 分機:6563
受文者:黃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非凌109年度司拍字第8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評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9年度司拍字第8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評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林宜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陳慧英  住台南市東區光明街201巷4弄6號
           居台南市北區小東路295-3號
相 對 人 黃評   住台北市文山區景福街45巷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S121303548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
臺幣(下同)900,000 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均經登記
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9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本
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
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
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
│號│市 │區 │段 │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範圍│
├─┼──┼──┼──┼──┼─────┼────┼──┤
│1│高雄│路竹│頂寮│620 │特定農業區│132.23 │全部│
├─┴──┴──┴──┴──┴─────┴────┴──┤
│備註: │
└───────────────────────────┘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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