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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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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9號NGUYEN DUY CAN(中文姓名:阮維勤)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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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地

主    旨:公示送達NGUYEN DUY CAN(中文姓名:阮維勤)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9號NGUYEN DUY CAN公共危險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旨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
          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鄭珓銘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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