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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2號吳祥萌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品112年度橋簡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祥萌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簡字第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祥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瑩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