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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40號張文勇之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112橋院雲民均111年度訴字第11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文勇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140號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文勇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文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萬7,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分之1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9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
新臺幣86萬7,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方柔尹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