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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號林煌舜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創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112橋院雲民創111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煌舜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壹、依據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32號林錦和與林煌舜返還借款等事件辦理。
貳、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煌舜得隨時來院領取。
參、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54,153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1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584,7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54,1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肆、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韋伶
- 發布日期:112-04-15
- 更新日期:112-04-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