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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418號趙振法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利112年度橋小字第4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趙振法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橋小字第41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麗如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