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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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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8號郭慧娟之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事起訴狀及附件繕本、112年1月17日民事陳報(二)狀繕本、112年2月3日民事陳報(二)狀繕本、112年2月3日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3月15日民事陳報(四)狀、命答辯通知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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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晴三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112橋院雲民晴三112年度審重訴字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慧娟之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事起訴狀及附件繕本、112年1月17日民事陳報(二)狀繕本、112年2月3日民事陳報(二)狀繕本、112年2月3日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3月15日民事陳報(四)狀、命答辯通知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審重訴字第8號清福寺與康益瑞等返還借名登記等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事起訴狀及附件繕本、112年1月17日民事陳報(二)狀繕本、112年2月3日民事陳報(二)狀繕本、112年2月3日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3月15日民事陳報(四)狀、命答辯通知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慧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麗緞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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