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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號張家齊之準備程序傳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天
主 旨:公示送達張家齊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號張家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賴佳慧
- 發布日期:112-04-24
- 更新日期:112-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