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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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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號張家齊之準備程序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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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天
 
 
主    旨:公示送達張家齊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號張家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賴佳慧
         
 
 
  • 發布日期:112-04-24
  • 更新日期:112-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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