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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8號劉建宏、劉英芳、劉家妃、蕭煌香、蕭和興、邱羅雲蘭、林柏安、劉秀山、林黃富美、黃寬昭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112橋院雲民陽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建宏、劉英芳、劉家妃、蕭煌香、蕭和興、邱羅雲蘭、林柏安、劉秀 山、林黃富美、黃寬昭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6年度訴字第27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建宏、劉英芳、劉家妃、蕭煌香、蕭和 興、邱羅雲蘭、林柏安、劉秀山、林黃富美、黃寬昭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如附表三編號1、2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分別就被繼承人劉阿二、劉欽清所遺高雄市美 濃區德興段一○六○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為:六一一○○分之六二七五、六○○○分之五 二),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高雄市美濃區德興段一○六○地號土地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一、附表六所 示。
如附表七所示之應找補之共有人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七所示之應受找補之共有人如附表七所 示金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十一所示比例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嘉鴻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