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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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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112號劉記欣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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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2年度橋小字第1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記欣之民事判決。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與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橋小字第11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庭領取(設址: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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