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07號陳義傑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村一
主 旨:公示送達陳義傑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407號陳義傑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陳義傑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鐮刀壹把沒收。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