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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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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3125號陳美月兼洪守仁之繼承人、洪守義即洪守仁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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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1司執治字第63125號
       (委外案號:112橋金職申字第1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美月兼洪守仁之繼承人、洪守義即洪守仁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12年6月7日第二次拍賣)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312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美月兼洪守仁之繼承人、洪守義即洪守仁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本件係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委外案號:112橋金職申字第167號,聯絡電話:07-3351278 申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治股書記官江宗憲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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