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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橋簡字第893號蔡博文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1年度橋簡字第8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博文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橋簡字第8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博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力瑋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