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岡小字第177號劉珮萱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磋112年度岡小字第1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珮萱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岡小字第17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珮萱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文如附件。
書記官 陳麗如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17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劉珮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