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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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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岡小字第12號沈苔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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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磋112年度岡小字第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沈苔菁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岡小字第1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沈苔菁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文如附件。
                  書記官  陳麗如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1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沈苔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 發布日期:112-05-28
  • 更新日期:112-05-2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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