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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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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4號陳文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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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陳文欣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簡字第24號陳文欣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陳文欣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顏宗貝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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