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岡小字第81號黃文勝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旭112年度岡小字第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文勝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岡小字第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文勝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顏崇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住臺北市中山區
陳振盛 住同上
被 告 黃文勝 住高雄市左營區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279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777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4,2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