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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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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岡小字第81號黃文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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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旭112年度岡小字第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文勝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岡小字第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文勝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顏崇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住臺北市中山區
陳振盛  住同上
被   告 黃文勝    住高雄市左營區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279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777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4,2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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