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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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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1157號許桀銘即許文正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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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2司執竹字第311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桀銘即許文正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115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桀銘即許文正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竹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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