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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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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37號徐芓楚之傳票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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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玄

主    旨:公示送達徐芓楚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審易字第437號徐芓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宜軒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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