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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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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岡簡字第000215號施宣鳳即顏支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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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磋112年度岡簡字第2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施宣鳳即顏支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筆錄
       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岡簡字第2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上午9時4
        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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