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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岡簡字第000215號施宣鳳即顏支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開庭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磋112年度岡簡字第2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施宣鳳即顏支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筆錄
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岡簡字第2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上午9時4
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