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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000109號陳建志之開庭通知
主 旨:公示送達陳建志之傳票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60條、刑事
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49條、第
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9號被告陳建志等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陳建志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
0時40分,在本院刑事法庭2行審判程序,應受送達人
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旨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
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品宗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