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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51號劉珉東之執行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3司執菊字第25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珉東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珉東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菊股書記官高菁蓮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菊股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