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1508號蔡鐿顯(原名:蔡賀丞)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2年度橋小字第15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鐿顯(原名:蔡賀丞)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小字第1508號清償債務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鐿顯(原名:蔡賀丞)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正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0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一段210號14樓A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蔡鐿顯即蔡賀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