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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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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190號蔡綩柔(原名:蔡易珊)即天一環保企業社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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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機關地址: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法院電話:(07)6110030
股別:欣  承辦人:王高山  分機:6566
受文者:蔡綩柔(原名:蔡易珊)即天一環保企業社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非欣112年度司他字第19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綩柔(原名:蔡易珊)即天一環保企業社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司他字第190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蔡綩柔(原名:蔡易珊)即天一環保企業社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蔡婉柔(原名:蔡易珊)即天一環保企業社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王高山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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