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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43號莊秀麗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徐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113橋院雲民徐112年度訴字第9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莊秀麗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訴字第943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翔富海產有限公司、蕭能維律師即蔣國龍之遺產管理人、莊秀麗清償借款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莊秀麗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列被告莊秀麗「住○○市○○區○○路○○之○號」應予刪除。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莉君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