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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6號林汶靜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方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113橋院雲民方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汶靜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6號鄭世花與林汶靜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汶靜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榮志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