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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001310號張柏翔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品112年度橋小字第13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柏翔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小字第1310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4,41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4,413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柏翔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瑩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