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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250號被告陳德旺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德旺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交簡字第250號陳德旺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陳德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周素秋
函 稿 代 碼:C055-35 公示送達函(三十日)訴訟文書-文采
股 別:應股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