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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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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250號被告陳德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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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德旺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交簡字第250號陳德旺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陳德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周素秋



             



函 稿 代 碼:C055-35 公示送達函(三十日)訴訟文書-文采
股       別:應股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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