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151號洪實(原名:洪揚)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利113年度橋簡字第1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洪實(原名:洪揚)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簡字第1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主文如下: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
      三、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實(
        原名:洪揚)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