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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000151號洪實(原名:洪揚)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利113年度橋簡字第1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洪實(原名:洪揚)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橋簡字第1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主文如下: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
三、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實(
原名:洪揚)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