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002號李世華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亨
主 旨:公示送達李世華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2號李世華等毀棄損壞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李世華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吳文彤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