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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926號被告謝明福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剛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113橋院雲民剛112年度訴字第9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明福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訴字第926號馬詠鎮與劉建宏、陳冠福、謝明福返還借款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明福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㈠被告劉建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陳冠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謝明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㈤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㈥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劉建宏如以新臺幣10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㈦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冠福如以新臺幣30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㈧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謝明福如以新臺幣30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㈨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盈菁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