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001103號鄭樹發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寒112年度橋簡字第11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樹發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簡字第1103號損害賠償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樹發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勁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謝佳芳
被 告 鄭樹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