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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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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187號凌貫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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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113橋院雲民元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凌貫一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87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分署與凌貫一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凌貫一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6,83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楊芷心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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