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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187號凌貫一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113橋院雲民元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凌貫一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87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分署與凌貫一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凌貫一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6,83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楊芷心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