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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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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000161號蔡憶婷之補費裁定、補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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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2消債更柔二字第1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憶婷之補費裁定正本、補正切結書函各1件。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憶婷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柔二股書記官  郭南宏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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