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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原簡字第000001號葛吾中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利113年度橋原簡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葛吾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橋原簡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下午2時3
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小玲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