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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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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226號被告吳宏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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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宏章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字第226號吳宏章恐嚇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吳宏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鐵鍊壹條沒收。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
               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周素秋



             



函 稿 代 碼:C055-35 公示送達函(三十日)訴訟文書-文采
股       別:應股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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