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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56096號吳玉珍之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1司執竹字第560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玉珍之民事裁定書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096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謝淑芬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竹股書記官楊銘仁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