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002471號PHAM VAN LOI(中文名范文利)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PHAM VAN LOI(中文名范文利)之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2471號PHAM VAN LOI(中文名
          范文利)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LOI(中文名:范文利,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96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3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PHAM VAN LOI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孟君

股       別:地股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