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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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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42號邵建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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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謙


主    旨:公示送達邵建成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訴字第342號邵建成傷害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邵建成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四、旨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
        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莊琬婷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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