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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旗小字第000016號洪莉雅之裁定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旗簡如113年度旗小字第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洪莉雅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旗小字第1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莉雅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秋燕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