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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岡補字第000022號黃一凡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旭113年度岡補字第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一凡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岡補字第22號終止借名登記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6,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三、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一凡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顏崇衛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