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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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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002528號被告邱麟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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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邱麟竣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2528號邱麟竣公共危險案   
        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邱麟竣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  
          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周素秋



             



函 稿 代 碼:C055-35 公示送達函(三十日)訴訟文書-文采
股       別:應股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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