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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001086號洪敏琿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品112年度橋簡字第10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洪敏琿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簡字第1086號清償債務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萬6,208元,及其中新臺幣31萬6,420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萬6,208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敏琿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瑩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