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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001061號張宏平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2年度橋簡字第10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宏平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簡字第1061號清償債務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53,589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5,458元,及其中
新臺幣377,303元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
,96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9,04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宏平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郭力瑋
股 別:光股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