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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簡字第000982號孫茂昌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2年度橋簡字第9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孫茂昌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橋簡字第982號損害賠償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一、被告孫茂昌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5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孫盈元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5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元,及被告孫茂昌自民國112年
7月19日起,被告孫盈元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原告
其餘之訴駁回。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100分
之1,餘由原告負擔。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孫茂昌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郭力瑋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