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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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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000647號被告劉利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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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利群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簡字第647號劉利群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劉利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周素秋



          



函 稿 代 碼:C055-35 公示送達函(三十日)訴訟文書-文采
股       別:應股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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