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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111號李承恩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通知、開庭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民柔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承恩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通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1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通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1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惟文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